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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秘密有哪些特點?技術秘密認定方法有哪些?

來源: 法制法律網 2023-04-28 14:44:21

一、技術秘密如何認定

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

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

(三)《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1998)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本規定所稱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

本規定所稱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

本規定所稱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規定所稱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

本規定所稱權利人,是指依法對商業秘密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

二、技術秘密的歸屬和分配是怎樣的

技術秘密,又稱專有技術,是指不為公眾知悉的未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以及專利法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包括各種設計資料、圖紙、工藝流程以及材料配方等技術資料,也包括專家、技術人員、工人掌握的不成文的經驗知識和技巧。

在實踐中,對于技術秘密的歸屬和分享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委托開發合同中,約定共有的,共有人應當約定利益分配方法,共有人沒有約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實施該技術秘密的權利,由此取得利益,歸實施使用方。但是一方轉讓技術必須征得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獲得的收益由各方共享。約定歸委托方的,除了應向開發方支付經費報酬的,還應支付一定的技術價款。

(二)合作開發合同,如果約定研究開放成果歸一方所有時,該當事人可約定將由此獲得的收益適當補償其他各方當事人;如果約定向第三方轉讓該技術秘密的,須各方協商一致,由此取得的收益由各方合理分享。

(三)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各方對技術秘密都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方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開發成果前,不得擅自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方必須在向委托方交付該技術秘密后,方有使用權和轉讓權。如果涉及技術成果的保密問題,當事人應當遵守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和使用范圍。即使合同終止后,也不影響保密約定的效力,但在約定保密事項已經由第三人公開的情形則除外。

三、技術秘密有哪些特點

(一)知識性

技術秘密與專利技術一樣,都是人類創造性智力勞動的產物,都是人類在生產實踐中通過思維活動總結、積累的知識和經驗,相對有形的物質實體而言,技術秘密沒有有形物質實體,通常表現在書面上或人們頭腦中。

(二)實用性

技術秘密具有工業有效性,能用于工業(農業)、商務、管理等領域,完成工業實施的某種使命,解決某一技術領域特有的技術問題。

(三)秘密性

當今,世界各國均無保護技術秘密的專門法律,技術秘密的商業價值是靠其所有者采取保密手段來保持的,一旦技術秘密內容公開或被公眾所知悉,其就將喪失商業價值,任何人均可隨意使用,而不必支付任何報酬。

(四)技術秘密具有相對穩定性,但又富于變化

技術秘密,是人們在生產實踐中總結出的技術成果,其內容將隨時間推移不斷深化、發展和完善,也可能由于更先進技術的出現而被淘汰。因此,技術秘密作為技術貿易對象,既可以是一項技術發展過程中的階段性成果,也可以是成熟期的技術成果。它不像專利技術,其技術內容以說明書作為一種固定形式,在專利有效期內不變。

(五)可傳授性

技術秘密應能通過適當的方式讓他人掌握,即可通過提供資料、技術培訓、技術指導等方式,至少也能通過言傳身教來傳授。換言之,技術秘密所有者無論通過何種方式傳授,都必須讓他人掌握。如果其存在依賴個別人員的天賦或特殊技能,技術秘密所有者想傳授而無法傳授,其就不能稱為技術秘密。

標簽: 技術秘密 技術秘密認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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