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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許可形式及法律風險有哪些?商標權許可使用期間進行轉讓合法嗎?

來源: 法制法律網 2023-04-28 13:51:18

一、商標侵權怎么處理的

依據我國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注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的,如果是獨占許可的,是不能轉讓商標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包括以下三類:

(一)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

(二)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

(三)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二、商標許可的種類

企業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通常是以訂立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即發放許可證。在使用許可關系中,商標權人或授權使用商標的人為許可人,另一方為被許可人。 實際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有的是獨立的許可協議,也有相當一些是包含在其他合同中的商標使用許可條款,如附隨于技術轉讓、特許經營等合同的商標使用規定。簽訂商標使用協議時企業可考慮從下述三種類型中選擇其中之一:

1、普通許可:“薄利多銷”的形式

即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范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注冊商標。同時,許可人保留自己在該地區內使用該注冊商標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

這種許可方式多適用于被許可人生產能力有限或者產品市場需求量較大的條件下,許可人可以多選擇幾個被許可人,而每個許可證的售價相對較低,因而是一種“薄利多銷”的方式。對被許可人來說其獲得的商標使用權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注冊商標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許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者起訴,而只能將有關情況告知許可人,由許可人對侵權行為采取必要措施。

2、獨占許可:可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家使用

即在規定地域范圍內,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注冊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將同一商標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獨占許可的使用費比其他許可證要高得多,所以只有當被許可人從產品競爭的市場效果考慮,認為自己確有必要在一定區域內獨占使用該商標才會要求得到這種許可。

被許可人的法律地位相當于“準商標權人”,當在規定地域內發現商標侵權行為時,被許可人可以“利害關系人”身份直接起訴侵權者。

3、排他許可:商標權人和被許可人使用的并行

在此種情況下,除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即許可人不得把同一許可再給予任何第三人,但許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冊商標的權利。排他許可僅僅是排除第三方在該地域內使用該商標。

三、商標權許可使用期間可以轉讓嗎

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根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被許可人得到的只是一定條件下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仍然屬于注冊人。

1、商標許可形式及法律風險

商標許可基本形式包括獨占使用、獨家使用和普通使用三種。獨占使用許可形式,是指許可人將注冊商標的使用權授予一家被許可人,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存續期間許可人放棄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標使用權。獨家使用許可形式,是指在商標使用許可人存續期間,除商標許可人自己使用外,只授予一家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普通使用許可形式,是指許可人可以將被許可商標許可多家使用,同時商標權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該商標,這種形式較為普遍。 很多采用加盟連鎖經營方式的企業,通常都包括商標許可,其許可形式采用普通使用即將商標提供給若干的加盟商使用,在快速擴大經營的同時迅速提升自身商標的價值。

由于商標本身的創新價值不高,更多體現為具體使用商標企業的商譽和信用,因此若企業希望獨占使用,則可能采用洽談商標轉讓的方式直接獲得商標所有權。正因為這種特點,商標許可與專利許可形式不同,普通使用許可是商標許可中最為常見的形式。 即使是普通使用許可,被許可方同樣需要在一定區域、一定時間、一定領域內排除競爭,若商標權人在同一區域同時許可多家使用商標,必然影響被許可人的利益。在普通使用許可形式合同中缺少對商標權人的必要限制,應當認為被許可方面臨法律風險。必要的限制包括商標權人不得在特定區域、時間、領域許可第三方使用商標,商標權人在特定區域、時間、領域自營的限制等。

2、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及法律風險

(1)合同當事人及法律風險 被許可商標必須是注冊商標,許可人必須是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按照相關規定,使用人用藥品、醫用營養食品、醫用營養飲料和嬰兒食品商標的,被許可人需提供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文件;使用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的商標的,被許可人需提供國家煙草主管部門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被許可人是我國內地以外的,不需要此類文件。 若合同當事人不符合相關規定,屬于不具有法定資格的主體不適格,因此導致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

(2)超范圍許可的法律風險 被許可人使用許可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應當與該商標被商標局核準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一致,不得超出商標局核準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范圍。一旦超過范圍許可使用,被許可人超范圍使用商標,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標權,被他人追究侵權責任;許可方同樣面臨合同無效、違約等法律風險。

(3)商標使用不當的法律風險 按照規定,一些被許可人為避免商品被認為是貼牌產品,而隱瞞實際的生產人名稱和產地,這種對商標的不當使用,將導致行政法律風險和民事法律風險。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情況被許可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被許可人限期改正,收繳其商標標識,并可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外,被許可人違反商標許可合同的正常使用商標的義務,將面臨承擔違約責任的法律風險。

(4)許可合同備案及法律風險 《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通常認為,商標許可合同備案并不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生效的條件,僅僅是程序要求。但商標許可合同沒有進行備案,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在這種時候,若商標權人將商標轉讓,新的受讓人可能排除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權利。因此沒有進行備案雖然不影響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同樣給被許可人造成法律風險。

標簽: 商標許可形式及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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