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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債務重組機構托管模式如何理解?債轉股的方案又有哪些?

來源: 律速網 2023-04-20 10:08:18

國有企業債務重組的模式

國有企業債務問題產生的體制、機制背景不同,內在動因不同,因此推行債務重組的方式也應該有所不同。根據我國目前推行債務重組的實踐,下面試對三種模式的債務重組進行探討。

模式一:

托管

債務托管作為企業債務重組的一種模式,是指債權人將虧損企業、停產半停產企業等的不良債務委托給專門的托管機構負責管理、經營,從收益中逐步歸還債權人。

在企業的債務托管關系中,依據受托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政府托管模式、銀行托管模式和機構托管模式這三種。

1.政府托管模式

政府托管模式按照國際上的一些成熟做法,大概有三種情況:

第一,德國的托管局模式

德國統一后,德國聯邦政府通過設立托管局這一政府機構對原民主德國的國有企業實施債務托管,是政府托管模式的典型代表。

第二,墨西哥的“國有企業瓦解司”模式

其基本做法是先評估后關閉、合并或進行拍賣,對大型國企則采取先保護一段時期,待恢復再拍賣的方式。

第三,馬來西亞的“國有資產管理公司”模式

首先國家產管理公司向銀行購買不良資產;其次,對不良資產進行處理,根據資產評估的情況,相應的做出出售、轉讓或合并的決策。

2.銀行托管模式

銀行托管模式是指銀行受其他債權人、股東或政府的委托對債務人進行托管,以保證其具備一定的償債能力。

日本的銀行托管模式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由三井、三菱等六家銀行組成的銀團向日本中央銀行大量貸款,為托管企業的債務重組以及重組后的運行提供了必要的資金支持。在這一模式中,銀行一方面起到了資金提供方的作用,另一方面也通過派遣人員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方式扮演著被托管企業監督者的角色。

3.機構托管模式

在機構托管模式中,受托方是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會經營、善于管理的優勢企業。

機構托管的特點是在目標企業的產權結構基本不變的前提下,優勢企業獲得實際上的控制權,通過企業重組的行為完成債務重組。

可以考慮以下幾種方式:

托管企業結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托,在一定期限內保證受托資產的保值增值,以及債權債務的處置方式;

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在受托有效期內,由托管企業分期獲得被托管企業的債權和債務,最終實現法人主體的變更;

托管企業按約定進行資產和債權債務的出售或拍賣;

托管企業按約定接受債權人委托,并以經營方式使債權人兌現或受益。

模式二:債務轉換

企業債務是在企業為一方或多方的特定當事人之間基于合同約定或法律預定而產生的一種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債務轉換就是對這種權利義務的內容或當事人的改變,主要包括兩種形式:

1.債轉股

關于債轉股的方案主要有四種方式可供選擇:

第一,將“撥改貸”還原為“貸改投”

財政方面可以通過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將貸款(貸)轉換為對企業擁有的股權(投),由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通過擴股而實現對債務企業的控股,并對企業進行改組,幫助虧損的國有企業整理債務。

第二,銀行債權轉股權

根據國際通行的做法,可以通過社會中介機構實現。我國現在也開始為建立銀行債權轉讓市場創造條件,吸引中介機構和社會上的優勢企業接受銀行轉讓的債權,參與企業債務重組,嘗試將銀行債權轉換為不同投資主體對企業的股權。為此應允許銀行向中介機構出售債權,由中介機構對企業實施債權轉股權。

第三,企業之間的債權轉化為股權

企業間的債權轉換有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形式:

股份制改造,債權方以其所擁有的債權作為出資參與債務方的股份制改造;

債權轉增股權,在債務方以完成改制的情況下,可實施增資擴股,將債權額折算為股權;

債權轉分立股權,債務方從資產中分離出一定規模的資產成立分立企業,債權方將其所持債權在分立企業中轉換為股權;

三角置換,債權方以其所持債權置換債務方所持有的第三方企業的股權。

第四,對內部職工的債權轉化為股權

也就是通過“內部職工持股”的方式實現債權轉股權。在我國目前的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內部職工持股不僅是債務重組的一種方式,也是為了讓企業職工與企業建立資產紐帶關系的重要途徑。

這種內部職工持股的具體做法包括:

將賬面上對職工的債務,包括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職工獎勵福利基金、公益金等轉為職工股份;

根據職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和貢獻,確認企業對職工的“欠賬”(現在通行的是身份置換補償的做法),將這部分欠賬轉化為職工持股;

2.債轉債

關于債轉股的方案也有四種方式可供選擇:

第一,將企業債務轉化為財政債務

由財政出面向中央銀行借款,然后交給企業使用;企業歸還專業銀行貸款,專業銀行再歸還中央銀行的再貸款。

第二,將企業債務轉化為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債務

由國有投資機構的國有資產經營總公司及下屬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國家控股公司、國家投資公司及大型集團公司等頂替財政承擔國有企業債務,由其分批分期發行國債,以發行收入幫助專業銀行收回舊的貸款,中央銀行收回再貸款。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可以從注入資金的企業的增值收入、國有資產租賃收入等逐年收回資金,歸還國債。

第三,將銀行貸款轉換成銀行持有的長期國債

在企業—財政—銀行之間實施債務轉換的另外一種思路就是將企業的投資性貸款余額轉換為銀行持有的長期國債,期限可以設定為10-20年。這樣,承擔債務的主體就由企業轉換為了財政,企業的投資性貸款轉換為資本金,而銀行則持有財政發行的國債。

第四,將企業對職工的隱形負債轉化為財政負債

在中國的計劃經濟體制之下,在國有企業職工社會保障制度方面,雖然沒有直接交費,但卻通過低工資的方式預留再企業內部。作為回報,政府承諾在職工年老時由企業提供養老金,政府對職工負有養老金債務,但這種債務不是清晰可見的,故成為“隱形債務”。這種隱形債務的負債人實質上是政府和財政,但在表象上確是企業。因此應將該部分隱形債務轉化為政府對銀行的負債,也就是政府為企業承擔對銀行的等量負債。而且可以考慮將這種隱形債務的轉換與內部職工債權向股權的轉換結合起來。[page]

模式三:銀行銷債

國有企業的銀行貸款一方面帶有很濃重的行政投資色彩,另一方面相當大的比例實際上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呆壞帳。按照我國現行的銀行體制,銀行貸款的來源除了居民儲蓄之外,有一部分是中央銀行提供的再貸款,如果這種再貸款是依靠發行貨幣作為來源的,其成本已經被錢幾年的通貨膨脹消化了。這就為銀行減讓部分債權提供了理論依據。從另外一層意義上,由于專業銀行和國有企業所有主體的一致性,專業銀行為國有企業承擔部分債務也存在一定的可行性。

銀行核銷賬務的資金來源就是銀行的呆壞帳準備金。國有專業銀行從1992年起建立了貸款呆壞帳準備金計提制度,根據當年年初的貸款余額,1992年計提比例為0.5%,以后每年增加0.1%;當歷年結轉的稅后準備金余額達到年初貸款余額的1%時,自達到年度開始,一律按1%的比例差額提取。但同時,銀行卻對這部分準備金沒有使用權,每年度末按照財務核算規定轉為利潤上繳中央財政。這樣的操作方式表面上看是增加了財政收入,但實質上是虛增的,使財政以行政權力從銀行和企業轉移出去的一部分權益。正常使用銀行提取的呆壞帳準備金,對企業債務進行適當核銷是當前企業和銀行的需要,是一種操作簡單的債務重組模式。

當然這一模式的選擇必須謹慎,即使在呆壞帳準備金的額度內,也不能輕易豁免企業的債務。在不能保證不再形成新的不良債務的時候,就不具備解決原有債務問題的前提條件。因此選擇該模式的基礎是——通過債務的免除促進企業整頓、結構調整和競爭能力的提高。

標簽: 國有企業債務重組機構托管模式 債轉股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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