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的“終本”
--河南鄭港律師事務所 周日影
“終本”全程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該程序存在于執行程序中,通俗來講就是法院在通過內部系統查控被執行人的證券、工商、民政、不動產、車輛、銀行、網絡資金等情況,通過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對被申請人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后,申請執行人的債權仍無法得到全部清償的情況下,而被申請執行人又無可供執行財產下,法院進行的一種終本程序。
法院在受理執行案件后,會先用內部系統對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控,其后會對凍結的銀行賬戶進行劃扣、對查封的不動產進行拍賣等強制措施對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進行執行措施。而當法院采取上述措施后,法院會對申請執行人進行一次“終本約談”,主要是表述執行法院對被申請執行的財產查控用盡了手段,詢問申請執行人是否同意對于本執行案件終本,如申請執行人同意終本,那么法院則會對案件下發終本裁定,裁定該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
法官在下達終本裁定前,應當滿足以下幾點方可對該執行案件終本。
法官已經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法官一項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如被執行人符合“失信被執行人”的條件,則需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法官在執行過程中,已經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沒有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該執行案件自執行立案之日起已超過3個月(法律規定一般為6個月,但因實際問題,大多數法院執行案件為3個月左右)。
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妨害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程序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申請執行人認為執行法官未盡到窮盡財產調查措施,那么可以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案件執行法院提交執行異議書,要求撤銷終本裁定。
執行程序終本后,再次進入執行程序則需向法院提交恢復執行申請書,但在實踐操作中,“終本易,恢復難”已經司空見慣了,在確定上述情況前,切記切勿輕易向執行法官表明同意執行終本,更不要輕易在終本約談上簽字,如不同意終本,可在終本約談上明確寫明,防止法官將案件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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