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造成了患者一定的損害,受害人是可以進行起訴的,那么,醫療事故前置程序是什么呢?
一、醫療事故前置程序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所以醫療事故是沒有前置程序的,提起的醫療事故訴訟不是醫療事故的前置程序,一般情況下,受害人只要有證據證明是經過醫療機構的治療,并且因此受到了損害,那么,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進行損害的賠償,法院應當受理。
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流程
1、醫患雙方協商一致共同向市醫學會提起鑒定申請,或患方向醫療行政部門投訴由醫療行政部門移交醫學會鑒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委托醫學會鑒定。
2、醫學會受理鑒定委托。
3、由申請一方或雙方交納鑒定費。
4、醫學會通知雙方提交陳述書、答辯書及鑒定所需材料。
5、查看相關專科專家名錄并選出需回避的專家。
6、對雙方認可的專家隨機編號,由醫患雙方及醫學會隨機抽號組成專家鑒定組。
7、召開鑒定會,醫患雙方按先患方后醫方的順序各陳述(答辯)15分鐘、專家提問、退庭。
8、專家討論,出具醫鑒結論報告。
9、若不服鑒定報告,向省醫鑒會提起再次鑒定。
三、醫療事故適用什么責任原則
對于醫療糾紛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國內外都存在著截然不同的兩種主張:
一種是過錯責任原則,即認定醫療事件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必須以存在過錯為基礎。有過錯才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
另一種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有損害事實發生,就不問當事醫生是否存在過錯便直接確定民事責任。持這種看法的人將醫療服務類比高度危險作業,認為醫療服務的對象是人的生命健康,由人的生命健康的極端珍貴性決定,醫療服務是高風險的職業,這種職業性質本身就決定了從業者應負有特別注意義務。因此,只要違背這項義務,給病員造成損失,不管其存在過錯與否,都要承擔責任。后者是實踐中慣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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