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7天后不放人該怎么辦?
刑事拘留期限最長為37天,超過三十七天的,應當解除強制措施,釋放被拘留人,如果公安機關繼續關押犯罪嫌疑人,犯罪人、被告人可要求國家賠償或者進行申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7天出不來肯定要判刑嗎?
不一定
法律分析:進看守所37天出不來不一定會被判刑。也存在查到后面發現證據不足的情況,時間到了就得放人,不起訴的情況。 如果是行政拘留,最長拘留15天;如果是刑事拘留,拘留期最長37天,之后一般會有個結果,要么逮捕,要么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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