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養的實質條件,是指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收養中國兒童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收養中國兒童,應當適用中國法律,具備中國收養法規定的成立收養關系的一般實質要件,此與國內收養無異。
涉外收養的形式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21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4條至第21條規定了涉外收養應當履行的法定程序,即涉外收養關系成立的形式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21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涉外收養相對于國內的收養是有區別的,對于涉外收養的條件也是有嚴格要求的。因此,對于涉外收養,最好還是咨詢專業的涉外婚姻律師,律師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給予專業的指導和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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