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現建筑工程被擅自分包,能解除合同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由此可見,承包人擅自違法分包,發包人可要求解除建筑工程合同,并要其賠償。
二、哪些情形是承包人違法分包的情形呢?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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