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生交通事故找誰賠償損失
1、機動車所有人駕駛情況下發生事故所有人為賠償責任人。
2、受雇人駕駛情況下發生事故通說認為受雇人因實施雇傭行為發生交通事故的,所有人一方面時運行的支配者,另一方面又是運行利益的擁有者,所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受雇人在受雇期間非因雇傭行為而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誰承擔賠償責任?原則上仍就由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所有人承擔責任后,可以根據其與受雇人的約定再行追償。實際上這也減輕了受害方的舉證責任,受害方只能從形式判斷是否為雇傭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此也有明確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3、 在車輛所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駕駛車輛發生事故通說認為公司員工或雇員主觀上雖然屬于擅自駕駛,但該車輛所有人仍然不能免除賠償責任。公司員工或雇員應當和機動車所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不存在任何關系的其他人擅自駕駛他人車輛發生事故,通說認為應當同被盜車輛發生交通發生交通事故適用同樣的處理原則。但如果車輛的所有人對車輛的保管義務存在瑕疵,應由車輛所有人與肇事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 被盜機動車輛肇事責任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中明確: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搶劫、搶奪車輛處理也是如此。
5、 車輛雖已買賣但未過戶情況下發生事故司法實踐中車輛已買賣但尚未辦理過戶手續發生交通事故的,登記車主不承擔責任,由實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6、 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批復中明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7、 出租或出借車輛給他人使用情況下發生事故按利益歸屬原則,一般情況下車輛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或出借人明知借用人不具備駕駛車輛的資格或者由于車輛自身原因發生事故的,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8、 車輛掛靠情況下的處理司法實踐中被掛靠單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9、 好意同乘情況下發生事故的處理 所謂好意同乘,是指機動車所有人好意并無償提供搭乘。通說認為機動車有人作為運行的實際支配者,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搭乘人有過錯的,可減輕所有人的賠償責任。
10、 車輛在修理期間或委托他人保管期間發生事故的處理由修理廠或受托保管人承擔賠擦責任。
二、保險公司墊付車禍醫療費的條件
(一)交通事故發生后,尚未確定責任人之前,因交通事故傷者急需治療的,其費用由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預付,也可以由公安機關指定的一方預付,結案時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交通事故當事人拒絕預付或者暫時無法預付的,公安機關可以暫時扣押交通事故車輛,作為治療費用的抵押。
(二)在實行機動車第三車責任法定保險的行政區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當地保險公司預付傷者搶救期間的醫療費、喪葬費。保險公司有權向抓獲的逃逸以及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追償其預付的所有款項。
(三)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查明,公安管理部門在地區一級報刊上刊登尋人啟事,登報10日后仍無人認領的,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其費用由另一方當事人預付。
(四)如無人預付費用,醫療單位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交通事故的傷者,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另外,殯葬服務單位和有停尸條件的醫療單位,對公安機關決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體,也應當接受代存。公安機關應該協助上述單位代收回搶救治療費用和尸體存放費用。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死者尸體,經檢驗、鑒定后,認為無保留必要的,應當向死者親屬送交《尸體處理通知書》。死者親屬逾期不辦理喪葬事宜的,經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主管公安機關派員強制處理尸體,費用由另一方當事人預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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