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寄賣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中,行紀行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為他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并收取報酬的行為,而寄售是指將商品寄存在他人處代為出售,向被寄售人支付報酬的行為,所以寄售是屬于行紀行為。
因此,行紀行為是根據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他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并收取報酬的的活動。
寄賣是一種委托代售的貿易方式,也是國際貿易中習慣采用的做法之一。在我國進出口業務中,寄售方式運用并不普遍,但在某些商品的交易中,為促進成交,擴大出口的需要,也可靈活適當運用寄售方式。
二、行紀合同的特點是什么?
1、行紀合同是獨立有名合同
大部分學者認為行紀合同是獨立有名合同,因為行紀合同有自己獨特的特點。為此,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民法都設專章予以規定,認其為獨立有名合同。我國合同法也對行紀合同設專章予以規定,把它確定為獨立有名合同。
2、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所受委托的事務
行紀合同履行時,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如代購、代銷、寄售等。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由行紀人自己享有或承擔。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委托人也不對行紀人的行為承擔。這是行紀合同和委托合同的主要區別。
3、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為時應考慮委托人的利益
行紀合同的行紀人在辦理行紀業務時,雖然是與第三人直接發生法律關系,但其因該關系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最終應歸屬于委托人,因此行紀人在與第三人實施行為時,應考慮委托人的利益,并將其結果歸屬于委托人。
4、標的是行為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為委托人提供的與第三人實施的法律行為的服務。行紀人與第三人進行的法律行為才是訂立行紀合同的目的,是行紀合同的標的,所以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為。
5、行紀合同是有償合同、諾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行紀人負有為委托人辦理買賣或其他商事交易的義務,而委托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應的;同時,行紀人完成事務須收取報酬,即為有償的服務,所以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行紀合同是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合同無需采用特定的形式,所以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綜上所述,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和,行紀行為是非常常見的一種經濟行為,進行行紀行為時,當事人是可以收取一定服務費用的,與行紀行為相似的經濟行為是比較多的,其中寄賣合同就屬于行紀合同中的一種,但是兩者并不是完全相同,行紀合同作為貿易活動適用范圍更加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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