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規定: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民法典》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上述法條并沒有徹底否定出賣人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時簽訂的合同效力,可以看出立法者試圖兼顧交易安全和效率雙重價值的苦心。目前理論界就該問題尚有爭議,各地法院審判實踐也會有不同,為了明確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處分權致使標的物的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規定了無權處分情形下買賣合同的效力及其違約救濟。
二、簽訂合同要交印花稅嗎
簽訂合同要交印花稅。
(一)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帳薄;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二)納稅人應于書立、領受上述憑證時,根據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按件定額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同一應稅憑證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各方都應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補貼印花稅票。
(三)印花稅適用的稅目稅率表。
1、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
2、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立合同人
三、簽訂合同需要遵循哪些原則
合同受法律法規約束,其簽訂和履行應當遵循《民法典》規定的以下五項基本原則。
1、主體平等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任何民事主體在法律人格上也是一律平等的,享有獨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只有合同當事人的人格平等,才能實現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當事人平等是商品經濟的必然前提和必然產物,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交易秩序和經濟秩序的具體要求。
2、合同自由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合同自愿原則,也就是合同自由原則,或稱為契約自由原則。其涵義包括締結合同、選擇締約相對人、選擇合同方式、決定合同內容、解釋合同的自愿或自由。當然,實行合同自由原則,并不排除法律以及國家對合同的適當干預和限制。
3、權利義務公平對等
在經濟活動中,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既享有權利,也承擔相應義務,權利義務相對等。公平原則規范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制約對合同自由原則的濫用,要求形式的公平(即合同主體的法律地位)和實質的公平。合同的實質公平,是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必須大體對等。對于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變更。
4、誠實信用
誠實信用原則,也稱為誠信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包括合同行為在內的民事活動時,應該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有任何欺詐行為。誠實信用原則適用彈性相當大,具有確定行為規則、平衡利益沖突、解釋法律與合同三大基本功能。誠實信用原則體現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道德規范的要求。
5、守法和維護社會公益
當事人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人們社會公共生活的基本準則。維護社會公益原則,也就是公序良俗原則,包括社會公德、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守法和維護社會公益原則,是合同法的最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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