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辦案規則是什么?
律師解答
勞動爭議辦案規則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查明事實,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及時裁決。對當事人適用法律一律平等,仲裁委員會及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何有效避免勞動爭議?
律師解答
一、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要樹立“先合同、后用工”的用工觀念,防止因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需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
二、要嚴格依法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企業自身要規范用工和考勤制度,做好詳細記錄,嚴格控制加班,及時安排調休,確實不能調休的,要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企業應建立完備的休假制度,認真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假期規定,避免發生勞動糾紛。要按規定為職工繳納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自覺承擔職工工傷治療費用及補償等。
三、要建立健全企業管理規章制度。對涉及職工利益的制度,要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應保留好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協商的記錄。
四、要構建有效防范勞動爭議的內部機制。在企業內部建立健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通過內部調解機制,盡量將勞動爭議苗頭扼殺在萌芽狀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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