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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實保險合同會被解除嗎?保險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來源: 律速網 2023-04-11 15:34:32

一、保險合同解除方式分為幾種

(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的一種單方解除權。

(二)協議解除

協議解除又稱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由于保險合同的解除關系到重大利益,故其約定解除事由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記載,解除協議時也應采取書面形式。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保險合同解除事由包括什么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基于最大誠信原則,以及保險合同的技術性,并維持其對價平衡等因素考慮,各國保險法均為投保人確立了如實告知義務。我國《保險法》第16條第1款也對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做了相關規定,其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而對于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行為,其第2款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或制造保險事故

我國《保險法》向來將“誠實、信用”作為重要的基礎原則之一,而由于保險本身的“射幸性”、“附合性”等原因,世界各國立法幾乎無一例外的在各自的保險規定中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的誠信度   投保人如果在主觀上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發生,不但具有欺詐性,而且破壞了保險合同訂立之初估算的危險與保險費之間對價平衡關系。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賦予保險人合同解除權是合理的,同時也體現了保險法的最大誠信原則和對價平衡原則。我國《保險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擁有合同解除權。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實

我國《保險法》對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年齡的行為有自己獨特的規定。第32條規定,如果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不符合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年齡范圍則保險人享有保險合同解除權,但是要退還保險單中所約定的一定數額的現金價值。此時的保險人合同解除權也同樣受到“不可抗辯條款”以及“除斥期間”的限制。

(四)保險合同的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未按期申請復效

2009年《保險法》中的第36條與第37就對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和復效進行了詳細規定。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投保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交納保險費,那么當其交納了首期保險費后,并且在經過保險人催告后經過三十天內仍然不支付該期保險費,或者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交納日期六十天仍然不交納,這時候就會出現保險合同效力的中止。

(五)保險標的轉讓而導致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我國《保險法》的第49條規定,因轉讓而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人就享有了合同解除權。如果危險程度增加后,保險人有了一種選擇權,他可以選擇增加保險費,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但是有一個期限,即保險人接到保險標的危險增加通知以后的三十日內。第52條規定了如果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保險人享有合同解除權,但如若保險人選擇了解除保險合同,則保險合同解除之日以后收的那部分保險費該退還給投保人。

(六)投保人、被保險人違反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義務

我國2009年《保險法》中第51條規定:被保險人一定要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的相關規定,盡力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并且經常對保險標的進行安全檢查,對于不安全的隱患及時向保險人提出書面意見。如果投保人以及被保險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導致保險標的不安全,則保險人享有保險合同解除權。

(七)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我國《保險法》第52條規定了危險增加通知義務“危險通知義務的功能在于通過解決危險信息的不對稱問題,控制道德風險,實現微觀交易公平”。在保險合同訂立之時,合同雙方當事人基于最大誠信原則和對價平衡原則的要求,投保人必須要對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負責,因為保險人需要依據投保人告知的內容進行下一步的風險評估和確定保險費率。

(八)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

在保險責任期間,當保險事故發生之后,保險標的發生了部分損失且經保險人認定進行賠償以后,當事人之間的保險合同應否繼續。我國《保險法》的第58條規定,如果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賠償以后在三十日以內,投保人與保險人均有合同解除權,但是必須提前通知投保人。

三、保險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標簽: 保險合同解除方式 保險合同解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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