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發文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資料圖)
文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7號
發布日期:1986-4-12
執行日期:1987-1-1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節 監護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節 個人合伙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企業法人
第三節 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節 聯營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第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節 代理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節 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第二節 債權
第三節 知識產權
第四節 人身權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
第三節 侵權的民事責任
第四節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第七章 訴訟時效
第八章 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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