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權力機關,我國公民通過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行使國家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依法選舉產生。
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代表選舉一律為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1/5到1/2。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單獨推薦候選人,10名以上代表聯名也可推薦候選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名額分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情況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
【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選舉法》規定,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人民解放軍單獨進行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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