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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的中止

來源: 2022-12-03 10:05:09

一、訴訟時效中止的概念

訴訟時效的中止,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資料圖片)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

1. 須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其他障礙。

其他障礙具體包括:

(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2)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4)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2. 中止的法定事由須存在或發(fā)生于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

三、訴訟時效中止的構成要件

1、時間要件:中止事由須發(fā)生在或者持續(xù)地進入到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如果事由發(fā)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之前的,不必然為中止事由,因其仍有可能在最后六個月之前結束;必須待其持續(xù)地進入到最后六個月內時,才能構成中止事由。此項“持續(xù)”,不是指作為事由的事件本身的持續(xù),而須以其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之關系判斷之,筆者稱此為中止事由對訴訟時效的“界入”。至于該中止事由具體阻礙權利人行使權利多長時間,在所不問,蓋因其不影響訴訟時效。

2、內容要件:中止事由須為客觀情況。該客觀情況,一般界定為不可避之事變。所謂事變,是指非因當事人之故意過失而發(fā)生之變故,如不可抗力(地震等)自應屬之。意外事件為除不可抗力之外的事變類型,又稱為通常事變,是指當事人雖盡其應盡之注意義務仍不免發(fā)生,但如果予以特別嚴密的注意則有可能避免的事變,筆者稱之為“人禍”。就某一事變,有可能對某一當事人而言是不可抗力,而對另一當事人而言則是意外事件。權利人一方如發(fā)生意外事件,原則上不得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止事由。例如,權利人在生產過程中由于電線短路而發(fā)生火災,屬于意外事件,卻不構成中止事由。但義務人一方如發(fā)生意外事件,則可以構成中止事由,蓋因其對于權利人為不可避之事變也。

3、結果要件:中止事由須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中止事由與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之間,須具有一定之客觀聯(lián)系。此項客觀,是指依社會普通觀念,該事由對于權利人中斷訴訟時效為不能或者存在明顯的困難。所謂存在明顯的困難,是指如依社會普通觀念,即使權利人雖然尚有行使權利之可能,但將付出過分的代價,甚至需冒生命危險的情形。至于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權與該事由之間,不以有因果關系為必要,蓋因本項中止并不問權利人主觀上是否具有中斷訴訟時效之認識,即使其全無中斷訴訟時效之認識,亦不妨發(fā)生訴訟時效的中止。無論該事由所直接影響者為權利人抑或義務人,只要其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即得構成訴訟時效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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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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