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修改后的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一、投保條件
1、具體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及16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
2、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二、投保權利
1、請求保險公司承擔必要、合理費用;
2、請求保險公司降低保險費。被保險財產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時,保險公司應當降低保險費,并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3、請求復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超過60日不繳納續期保險費,合同效力中止。但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投保人有權提出恢復合同的請求;
4、指定和變更受益人。
三、投保義務
1、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的費用,作為保險人依照合同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代價。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約定的期間承擔保險責任。
財產保險的保險費,一般應在合同成立后一次繳清,經雙方特別約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可訴請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險人終止合同,人身保險費可一次繳清,也可分期支付。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以素食方式請求投保人支付。
2、如實告知的義務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3、及時通知的義務
4、提供證明、資料的義務
5、對因自己違法而取得賠償或給付予退賠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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