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賭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關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療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在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
確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從以下兩方面考慮:(一)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在事先和事后均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為共同債務。
賭債舉債之前并未產生共同借債的合意,賭債的產生很明顯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其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二、離婚時賭債需要分擔嗎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由此看見,賭債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借債也不會達成夫妻合意,此外賭債屬于非法債務,根本就不受法律保護,所以離婚時,就不需要分擔對方賭債的償還責任。
以上就是關于“賭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賭債需要分擔嗎”問題的解答。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對賭債的相關法律規定不是很清楚,在離婚后甚至還會分擔配偶欠下的賭債。其實,只要能夠證明配偶所欠債務屬于非法賭債,就不需要分擔責任。當然,但您真正面對這些問題時,需要有證據證明此為賭債。在這個過程中,您可以讓婚姻律師協助您調查取證,相信有他們的幫忙,一定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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