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并不一定會進行拘留,一般是情節嚴重但不構成犯罪的,會被行政拘留,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等。
一、行政處罰一定會拘留嗎
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如果情節嚴重的,會拘留。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中相對較重的處罰,如果行為人的違法性質、情節、后果嚴重的,行政機關會予以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適用條件
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給予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適用是指行政主體在認定相對方行為違法的基礎上,依法決定對相對方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和如何科以處罰的活動。
1.行政處罰適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違法行為客觀存在。
2.行政處罰適用的主體是享有法定的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3.行政處罰適用的對象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違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責任能力。
4.行政處罰適用的時效,是指對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還需其違法行為未超過追究時效。
三、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到結案的時間
目前,國家有關法律沒有對結案作出明確的規定,有的是部門作出了規定。但一般情況是在三個月內結案。如果有訴訟的,是另當別論。
不同的行政執法機關在處理不同的行為時的規定不一。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中就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30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行政強制法》中則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三十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關于行政復議,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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