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對于取保候審都是需要請求保證人或者律師等等進行申請的。那么取保候審保證人義務是什么?公安偵查階段取保候審的流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取保候審保證人義務是什么
(一)對被保證人遵守法律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包括監督被保證人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如果被保證人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要監督、督促被保證人向執行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請求批準;監督被保證人在司法機關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監督被保證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監督被保證人不得串供、毀滅、偽造證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的,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比如保證人在履行保證義務過程中,發現被保證人逃跑或者有逃跑企圖,或者發現被保證人未經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出外辦事,發現被保證人可能毀滅、偽造證據、串供,等等,都應當毫不拖延地、盡快地向執行的公安機關報告。
二、公安偵查階段取保候審的流程
(一)申請
申請主體: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申請取保候審需要準備的材料: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申請人是律師的需出具授權委托書;
取保候審申請書。
(二)受理
偵查階段受理機關為公安機關,檢察院自偵案件(如貪污受賄案)偵查階段受理機關為檢察院;
審查起訴階段受理機關為檢察院;
審判階段受理機關為人民法院。
(三)審查
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后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使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并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并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四)執行
不論決定機關是公安機關、檢察院還是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取保候審后公安會再次報請批捕嗎
如果公安局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就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標準低于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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