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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的類型有哪些?房地產開發的條件是什么?

來源: 律速網|0 2023-03-02 16:29:57

房地產開發的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關規定,房地產開發時指依據房地產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所以,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房地產開發的前提,而房地產開發也并非僅限于房屋建設或者商品房屋的開發,而是包括土地開發和房屋開發在內的開發經營活動。

房地產開發的類型

房地產開發包括土地開發和房屋開發

土地開發主要是指房屋建設的前期工作,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新區土地開發,即把農業或者其他非城市用地改造為適合工商業、居民住宅、商品房以及其他城市用途的城市用地;二是舊城區改造或二次開發,即對已經是城市土地,但因土地用途的改變、城市規劃的改變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拆除原來的建筑物,并對土地進行重新改造,投入新的勞動。

就房屋開發而言,一般包括四個層次:第一層次為住宅開發;第二層次為生產與經營性建筑物開發;第三層次為生產、生活服務性建筑物的開發;第四層次為城市其他基礎設施的開發。

房地產開發的條件

1.開發主體合法 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單位和個人,首先應取得房地產開發的資格。如果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則應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條件設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并取得營業執照。

2.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使用權 房地產開發主體必須通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合法途徑(出讓和劃撥),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土地,必須權屬清晰,房地產開發主體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3.在規定的期限內動工開發房地產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標簽: 房地產開發的定義 房地產開發的類型 房地產開發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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