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離婚原告按照如下方式進行陳述:必須依據真實情況,如實陳述相關的案件事實,并可根據相關事實,提出本人的訴訟主張。若原告拒絕陳述的,對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無直接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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