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仲裁程序:
1.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訴書以及相關材料;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后五日內向被申請人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
4.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
5.仲裁庭開庭審理、調解;
6.做出裁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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