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復用工員工承擔什么責任
1、重復用工的員工要與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我國原則上不承認重復用工,因而如果企業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一旦給其他單位造成損失,需要與員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企業在錄用時必須嚴格審查員工的入職背景。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重復用工有什么法律責任
我國原則上不承認重復用工,因而如果企業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一旦給其他單位造成損失,需要與員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重復用工時,無論企業事實上是否知曉員工未與前單位解約,只要存在招用其他單位員工這一行為并對其他單位造成了損失,就需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企業在錄用時必須嚴格審查員工的入職背景,如:
1、要求員工提供原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并存檔備查。
2、要求員工提供原單位聯系信息,通過電話、傳真或函件方式向原單位核實員工離職信息的真實性。
3、在勞動合同中或另訂書面協議,明確員工離職的事實,并約定一旦因此引發糾紛,由員工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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