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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有哪些?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是什么?

來源: 法務網|0 2022-11-07 11:36:56

一、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

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

1.自然人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遭受非法侵害的。

2.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

3.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的。

4.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1)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3)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5.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的。

二、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的,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2.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3.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可以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法律快車提醒您,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的,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的,物品所有人有權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另外,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享有人格權利,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標簽: 精神賠償 侵權行為 侵權賠償 侵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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