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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2021年婚姻法 婚姻家庭編解釋重點內容是什么?

來源: 法務網|0 2022-12-01 10:23:13

核心內容:婚姻家庭編解釋一重點對父母為子女結婚購買不動產的認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不動產的處理、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效力的認定等六個方面的重點內容問題作出了解釋。下面婚姻法欄目為您詳細介紹。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了《婚姻家庭編解釋(一)》。該解釋重點對結婚登記程序瑕疵的救濟手段、親子關系訴訟中當事人拒絕鑒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產生收益的認定、父母為子女結婚購買不動產的認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不動產的處理、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效力的認定等六個方面的重點內容問題作出了解釋。

一、解釋提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款作出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這就是說,男女雙方結婚登記在性質上屬于具體的行政行為。當事人對已經領取的結婚證效力如果提出異議,不屬于民事案件的審理范圍。當事人僅以婚姻登記中的瑕疵問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只要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關于婚姻無效的三種規定情形,法院就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二、解釋明確規定:親子鑒定中一方不同意鑒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親子關系不存在親子關系訴訟屬于身份關系訴訟,主要包括否認婚生子女和認領非婚生子女的訴訟。DNA親子鑒定技術簡便易行,準確率較高的特性,使其在訴訟中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據數據顯示,全世界已經有120多個國家和地區在處理有關親子關系糾紛時,把DNA技術直接作為判案的依據。依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如果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系,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堅決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否認親子關系一方或者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而不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鑒定的一方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

三、解釋首次明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投資婚后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如何認定未予明確。《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明確規定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起訴離婚要求分割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投資所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時,人民法院不應支持。[page]

四、解釋明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侵害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條規定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系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于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五、解釋明確規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解釋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從該條可以清晰看出,婚前協議買的房,離婚時雙方協議解決;貸款買的房,因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后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所以在離婚析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對于婚后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該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六、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協議離婚未成,則事先達成的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不生效雙方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離婚協議,主張離婚的當事人一方在簽署協議時可能會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讓步,目的是希望順利離婚。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當事人一方有翻悔權利,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沒有生效,對夫妻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的依據。

標簽: 婚姻登記 新婚姻法 調查婚姻 事實婚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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