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親結婚的范圍: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直系血親,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親,即所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的血親。上溯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皆為直系血親。
旁系血親指雙方之間無從出關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親。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至侄子女之間,堂(表)兄弟姐妹之間皆為旁系血親。同父母所生者為全血緣親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所生者,為半血緣親屬。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guī)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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