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規定夫妻倆可以自由處置共同財富,所以能夠簽定婚內財富協議,明確對共同財富的處置。有些夫妻為了確保雙方都履行忠誠的義務,會在協議里明確提離婚的一方不能得到財物。那么,要先看看這個協定是不是具有法律效能。
按規定,簽定婚內財富協議如果出現這些情況,法律不予認可:
1、約好財物屬于子女
2、不動產屬于雙方但沒有對產權進行變更
3、提離婚的一方沒有財產。
因此如果在婚內的協議里面規定了提離婚的一方沒有財產,通過財產來限制一方離婚,這就違反了法律條文,因此法律不予認可。
另外,如果婚內協議出現這些情況的也不被法律認可:
1、其中一方通過欺騙、威脅等方式迫使另一方違背自己意愿簽訂協議,對國家利益有損的,這樣的協議法律也不予認可。
2、兩人蓄意串通,危害祖國、團體或者別人的利益,協議也不被認可。
3、所簽的協議,條款不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如果婚姻內的財富協議里的相關內容不被法律認可,會使得這部分不可以適用,在離婚分時,財產不能歸屬于沒有要求離婚的一方。假如兩人離婚時沒有簽訂協議,會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由于婚內協議往往是雙方自己擬定的,在雙方私下簽字即可確認,這種情況下協議很容易發生爭議,并且到了離婚時才會發現。因此在簽定婚內協議的時候,大家還是應該找個懂專業知識的律師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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