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起人設立注冊公司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發起人設立注冊公司,應當承擔如實出資的責任。若是有其他發起人抽逃出資、虛假出資的,所有發起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公司不能成立時,所有發起人應當對于設立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資料圖】
2、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與股東的區別有哪些
(一)兩者的實質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也稱為創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認購公司股份,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者。
(二)兩者的要求不同:發起人的資格是受到限制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自然人須有行為能力,而法人為發起人者,以企業為限,其余的社團法人不得為發起人,因為此類法人均非以盈利為目的,性質上不適于擔任發起人。
(三)兩者的職責不同: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為股份。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20% 。
(四)股東的職責: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余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于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一般來說,公司的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自然人須有行為能力,而法人為發起人者,以企業為限,其余的社團法人不得為發起人,因為此類法人均非以盈利為目的,性質上不適于擔任發起人。而在出資上面,公司發起人出資既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務、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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