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合同主要履行哪些原則
財產保險合同主要履行的原則一般有以下兩種:1、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果投保人陳述不真實,有隱瞞或欺騙行為,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2、有保險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則,保險合同以不能事先確定事件的發生作為給予保險金的前提。
財產保險合同主要履行哪些原則的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十一條
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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